助力清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检察机关将怎样做?
记者8月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日前下发了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哪些特点?
——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各大国有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有金融企业,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其中单位领导犯罪情况较为突出。
——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从职务犯罪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大到金融业务资质准入、公司重组上市、证券承销投资,小到每笔贷款发放、股票期货交易策略,职务犯罪案件几乎覆盖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
——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特点。金融领域腐败分子很多精通监管规则,熟悉市场操作,犯罪手段从过去的直接以权谋私转化为利用专业知识、通过金融业务程序进行作案。
——危害后果更严重。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与国有资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之间存在“涟漪效应”,数十万、百万的利益输送可能造成数十倍乃至更大的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金融腐败常常伴生金融违规经营、金融监管“注水”等情况,严重损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信誉,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外溢至实体经济。
最高人民检察院(资料图)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在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方面要这样做:
——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威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助力清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既要依法办理好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也要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加大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中同步审查洗钱等衍生犯罪问题力度。在提前介入阶段要严格审查对洗钱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交流和跟踪反馈;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追诉条件的洗钱等犯罪,依法提起公诉,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堤坝。
——制定指导意见,破解实践难题。近期,最高检围绕办案实践,加强总结研究,拟针对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以及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工作协作配合等问题制定具体意见,进一步厘清实践中的难点和疑点,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工作责任落实,确保执法、司法标准相统一。
——加强诉源治理,提升法律监督的力度和准度。探索数字赋能职务犯罪检察,结合办案大数据及时发现、深度剖析金融风险环节和点位,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涉案企业在监管和防控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不断加强法治警示宣传教育,从源头推动金融环境的净化。(记者冯家顺、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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