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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强制执行?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一方,但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另一方因债务问题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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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属一方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约定,享有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请求权。一般来说,只要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的时间早于执行依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在排除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执行。

律师补充: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通过协议受让房屋,即便已经交付,也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涉及房屋产权变动的,可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时间,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避免因对方债务未履行带来执行风险。能否基于离婚协议直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应根据离婚协议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在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已合法占用不动产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孙小江律师简介

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执业5年以来已承办各类诉讼案件5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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