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 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 2023-05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资料图】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告的《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3-053)中,“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
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地产”)与抚顺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担保人应为“新湖中
宝股份有限公司”,特更正如下:
一、原内容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湖地产”)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
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北金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本金金额 2.1775 亿元。”
更正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本公司与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
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沈北金谷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本金金额 2.1775 亿元。”
二、原内容为:
被 审议 本次担
担 是否
担 担保金 实际发生 担保 的担 保后的 融资
保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有反 担保内容
保 额 日期 方式 保额 担保余 期限
方 担保
方 度 额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立银行承兑汇 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
票/保函/开立信用证项下,为债权人垫付款 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抚顺银
新 沈 连带 项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行股份
湖 北 责任 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 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有限公 2.1775 2023/7/27 5.00 3.705 3年 否
地 金 保证 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保全费、评估费、房产过户费及相关税费、公
司开发
产 谷 担保 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债权人宣 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质物保管
区支行
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 费、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利
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息、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更正为:
被 审议 本次担
担 是否
担 担保金 实际发生 担保 的担 保后的 融资
保 债权人 保证期间 有反 担保内容
保 额 日期 方式 保额 担保余 期限
方 担保
方 度 额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立银行承兑汇 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法定利
票/保函/开立信用证项下,为债权人垫付款 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抚顺银
新 沈 连带 项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行股份
湖 北 责任 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 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
有限公 2.1775 2023/7/27 5.00 3.705 3年 否
中 金 保证 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保全费、评估费、房产过户费及相关税费、公
司开发
宝 谷 担保 日(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债权人宣 证费、拍卖费、公告费、查询费、质物保管
区支行
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 费、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利
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息、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董事会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变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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